为了充分发挥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作用,加强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结合深圳市实际,深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包含总则、入库条件与方式、日常管理、抽取与补充、评价与监督以及附则6个部分,共35条,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
为充分发挥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作用,加强㊣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作用,加强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2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及要求,经审核选聘后纳入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参与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开展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选聘入库、培训考核及动态管理等工作,负责监督评标专家抽取使用情况,对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各区(含新区管委会)住房建设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监督评标专家抽取使用情况,并及时将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移送市住房建设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条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开发建设、运行维护工作,提供评标必要的场所、设施,并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第六条评标专家库面向社会开展常态化征集评标专家。市住房建设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面向部分专业或者领域开展专项征集评标专家。
鼓励港澳专家入库并参与评标工作,对于入库资格条件中的执㊣业资格按照有关港澳专业人士资格认定㊣政策执行。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最高级别);
第八条资深专家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优先参与重大或者技术复杂工程项目的评标与复核、专业技术论证及复杂疑难事项的咨询等工作。
(二)特级、一级资质施工企业或者甲级资质监理、勘察设计企业现职总工✅程师、总建筑师、总规划师;
(三)经市住房建设部门或者市交通运输部门批准的其他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包括工程咨询企业的㊣总经济师、总咨询师、总会计师,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教授、研究㊣员等高端人才。
第九条特邀专家无年龄限制,主要由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或者国内外相关行业知名专家担任。
特邀专家负责特别重大或者技术特别㊣复杂工程项目的评标与复核、专业技术论证及复杂疑难事项的咨询等工作。
特邀专家通过邀请入库,无需资格审核、入库培训教育及考核测试。鼓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及企事业单位向市住房建设部门推荐特邀专家。
第十一条符合入库条件的个人,可以通过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专家系统”)提交入库申请,并履行以下程序:
(二)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参加入库培训教育及考核测试,测试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将通过综合专家系统对外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二条入库填报信息及提交材料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及工作简历、本人身份㊣有效证件、社保缴纳材料✅或者退休材料、个人研究或者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工程业绩等㊣)、学历证件、执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职称证书、其他评标能力佐证材料(如BIM、智能✅建造等)、所在单位意见等。申请人对入库㊣填报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职称类别、专业水平等情况填报专业类别,最多填报3个二级专业类别,6个三级专业类别。市住房建设部门可以结合行业发展现状及需求,设立新的专业类别。
聘期届满后仍符合入库资格条件的评标专家自动续聘,但聘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参加入库培训教育及考核测试,考核测试通过后✅予以㊣续聘:
(二)认真执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独立㊣地评㊣标;
(四)按时参加评标一建是什么意思,遵守评标工作纪律,服从评标现场管理,不得泄露评标有关文件、情况及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本人的评标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或者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六)自觉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报告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协助、配合处理相关异㊣㊣议、投诉建设工程系列职称、申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综合专家系统进行变更。
评标专家信息中涉及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应急响应区域等信息变更的,由评标专家自行变更;涉及学㊣历学位、专业职称、工作单位、专业类别、资格资质、需要回避单位等信息变更的,由市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后变更。
(一)临时性请假。评标专家已承诺参加评标后无法出席的,应当至少在评标开始前提前2小时通过综合专家系统提㊣出请假申请。
(二)长期性请假。评标专家因健康原因或者阶段性工作繁忙、外出、调动等原因,一段期限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通过综合专家系统提出请假申请。评标专家自然年度内请假累计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除外。
评标专家临时性请假或者㊣直接拒绝参加评标工作,累计㊣达到本办法附表二规定次数的,由市住房建设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要求在评标专家库内通过随机方式抽取普通专家及资深专家,或者按照规定直接邀请特邀专家参加评标工作。评标专家抽取工作需在评标开始前1个工作日内进㊣行。
(一)参加评标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以全职、兼职方式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属于招标项目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者其他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招标人委派的专家除外;
第二十四条评标开始前2小时至评标结束前出现第二十三条补充抽取规定情形时,招标人可以补充抽取评标专家。承诺参加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需在半小时内到达指定评标地点。
评标委员会按照民主表决方式推选组长,评标委员会组长负责主持评标工作,组织评标专家讨论、表决,汇总各评标专家的意见✅和拟定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组长与其他评标专家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招标人须在评标前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远程异地评标预约申请,参与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招标人按照附表一《评标专家工作评价表》内容对评标专家进行评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附表二《评标专家行为记录表》内㊣容对评标专家进行评价,评价工作应当于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市住房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上位政策规定,结合评标专家实际监督管理情况动态调整附表一、附表二的内容并对外公示。
评价结果涉及评标专家负面评价的,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汇总报送项目监管部门认定后,移送市住房建设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同步以短信形式推送给评标专家。
第二十八条评标专家对招标人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双主体动态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价结果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综合专家系统向评价方提出异议,评价方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评标专家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监管部门提出申✅诉,项目监管部门在收到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九条评标专家出现《评标专家行为记录表》中规定行为时,由市住房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暂停评标资格6个月或者暂停评标资格1年。
评标专家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者在一个聘期内被责令改正两次以上的,由市住房建设部门暂停评标资格6个月。
评标专家被暂停评标资格1年的,需重新参加入库培训教育及考核测试,考核测试通过后恢复评标资格。
评标专家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意见的部门申诉。作出处理意见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三十二条评标专家㊣收受贿赂、私自接触投标人或者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事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取消其评标资格、禁止参加招标工程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发放参照本办法附件《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指导标准》内容。市住房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上位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附件内容并对外公示。